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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织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曾祥菊申请执行织金县兴平砖厂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菊,织金县官寨乡兴平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曾祥菊,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织金县官寨乡兴平砖厂。法定代表人黄顺兴,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4)第11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织金县兴平砖厂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菊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织金县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织劳仲案字(2014)第1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涛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涂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