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淑莲与王胜玉、李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莲,李时平,王胜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813号原告陈淑莲,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时平,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王胜玉,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莲与被告李时平、王胜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莲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淑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淑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