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启鸿经贸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经理。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路北。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负责人吴某。被告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南证号为:济中国用第0802096033-4土地一宗的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南,证号为:济中国用第0802096033-4土地一宗的使用权,应依法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南证号为:济中国用第0802096033-4土地一宗的使用权。二、冻结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袁瑞辉审判员 田鹏学审判员 朱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