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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余正顺与兰祖留义务帮工人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正顺,兰祖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余正顺,男,汉族。被执行人兰祖留,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正顺与被执行人兰祖留义务帮工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正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于10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兰祖留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兰祖留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交执行款42678.16元,交执行费540元,诉讼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月6日划扣被执行人兰祖留的银行存款4717元。现被执行人兰祖留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正顺表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兰祖留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2015年8月6日本院再次划拨被执行人兰祖留的存款23000元,不足14961.16元,申请执行人余正顺表示放弃,同意案件实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保中民一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