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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8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高密市永利制底厂与周世连、柳雪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永利制底厂,周世连,柳雪,高密市龙之帝尔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806-2号原告高密市永利制底厂。被告周世连。被告柳雪。被告高密市龙之帝尔鞋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永利制底厂与被告周世连、柳雪、高密市龙之帝尔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玉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