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与李建华、刘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李建华,刘子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代表人张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瑞恒,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李建华。被告刘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邦均支行与被告李建华、刘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借款人已经死亡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桑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军审 判 员 曹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学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