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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梁振民与刘启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振民,刘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梁振民,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启成,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振民与被执行人刘启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未民初字054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振民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启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督促,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549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