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安民与戴红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民,戴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吴安民被执行人:戴红义(又名戴红毅、戴炎超)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作出的(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红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安民欠款300321元,但被执行人戴红义至今未履行。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安民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戴红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其下落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吴安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通城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