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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委托代理人文波、王羿,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系原告龚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周振文、王留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文波、王羿,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振文、王留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龚某某、张某某各自享有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苏家塘新建村9栋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55.59㎡,产权证号127339)一半所有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上诉人龚某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张某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琴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