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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师一×、张××与师二×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师一×,张××,师二×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师一×,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马辉(系被上诉人之夫),无职业。上诉人师一×、张××因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师一×、张××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师一×、张××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一×、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师一×、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庆松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