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会市权盛陶瓷有限公司与刘小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四会市权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罗朋成。委托代理人王梦尼。委托代理人任华均。被告刘小霞,女,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四会市龙甫镇政府附近出租屋,身份证号码:×××5924。委托代理人伍松时,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会市权盛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权盛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人民陪审员 张可立人民陪审员 赖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淑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