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何雪龙诉刘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何雪龙。委托代理人孙春生,郾城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秋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雪龙诉被告刘秋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雪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雪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雪龙撤回对被告刘秋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雪龙承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寇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