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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聂水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聂水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1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号长航大厦。负责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聂水金,男,汉族,1955年6月14日出生。申请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2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92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海波审判员  廖艳平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