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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审民申字第001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法定代理人:马殿云,系马××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法定代理人:孟东英,系李××母亲。再审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审核就予以立案,程序违法,审理时没有查出证据不足。2、2014年8月12日,李××住院与此案件没有任何关系,马××与李××于8月7日发生身体摩擦,当日去医院检查身体没事,12号发生了什么与马××无关。3、派出所民警出示的笔录,时间随意更改,证据违法。综上,请求重审本案。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事件发生当天双方家长带李××去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检查身体等行为,足以证明马××与李××发生撕扯的事实成立,原审关于此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进而划分双方的责任亦无不当之处。关于马××主张李××2014年8月7日到医院检查没事,之后又于2014年8月12日住院与其无关,经查,2014年8月7日李××从医院回家后,马××的家长有到李××家中看望的行为,同时马××的父亲马殿云于本院询问时亦承认2014年8月7日李××从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离开后,李××的家长曾要求到北京检查,能说明李××一直未放弃主张权利,综合分析,原审据此判决认定李××2014年8月12日住院与马××有关并无不当。关于派出所笔录时间的改动问题,原审已做出过论述,本院予以认定,不再赘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铁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阳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