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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查过与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查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253号原告:王查过,女,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宏,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系申请人王查过丈夫。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住所地太白县北大街。负责人沈军鉴,经理。被告:李波,男,汉族,1983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王查过与被告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还在治疗,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查过撤回对被告李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亭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