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军辉、张忠军与张忠军、李培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毛军辉。委托代理人:张卫强,浙江裕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军。被告:李培振。被告:宁波朗格世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信达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军辉诉被告张忠军、李培振、宁波朗格世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世德特种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信达利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军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毛军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军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军辉负担。审 判 员 何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莹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