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勤先与曾照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勤先,曾照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恢字第00077-3号申请执行人吴勤先,农民。被执行人曾照锋,农民。吴勤先与曾照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照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勤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照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曾照锋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组织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先元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