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5)南执字第13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14.00元,未受偿1511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长期外出不在住所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房产及股权,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芝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