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邓大安,杨志英与何艳琼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杨某,何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434号原告:邓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原告邓某妻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祥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原告邓某长女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庭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原告邓某长女。被告:何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何桥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系被告何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杨某诉被告何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杨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打算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该受理费本院已准许予以免交。审判员  曾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