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闫丽如与卫连有、阳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如,卫连有,阳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469号原告闫丽如。被告卫连有。被告阳爱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丽如与被告卫连有、阳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丽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15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育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奉仰鸿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