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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桑某某诉任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桑某某,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黎城县洪井乡李堡村人,住原籍,务农。被告任某某,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子镇村人,住原籍,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桑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永花人民陪审员  岳生龙人民陪审员  王琳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义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