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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吴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邢凤清与齐恩会、齐鹏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凤清,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吴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邢凤清,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齐恩会,被执行人齐鹏鹏,被执行人张景敏,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衡水景县法定代表人:齐鹏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38号,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