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吴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邢凤清与齐恩会、齐鹏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凤清,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吴执字第00226号申请执行人邢凤清,联系方式无。被执行人齐恩会,被执行人齐鹏鹏,被执行人张景敏,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衡水景县法定代表人:齐鹏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吴民初字第00738号,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齐恩会、齐鹏鹏、张景敏、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省景县晶宇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4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