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与牛树林、张运建、刘守林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牛树林,张运建,刘守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负责人:方志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树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审被告:张运建,男,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原审被告:刘守林,男,住安徽省宁国市。上诉人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以下简称藉山公司南陵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牛树林、原审被告张运建、刘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籍山公司南陵分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牛树林之间货款已经经过结算,双方之间的欠款明确,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籍山公司南陵分公司承建原审被告刘守林经营的宁国市魔石泡泡鱼店装饰工程,并由被上诉人牛树林供应装潢材料,由原审被告张运建向牛树林出具欠条并加盖籍山公司南陵分公司的公章。因此,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宁国市魔石泡泡鱼店店面工程项目位于安徽省宁国市,故该买卖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宁国市,现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牛树林选择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上述��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