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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06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5年9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银行存款12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王民初字第2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