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樊代成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代成,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54号原告樊代成,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68394063-1。法定代表人方勇。原告樊代成诉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樊代成于2015年10月15日以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付清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代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樊代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元,由樊代成负担。审判员 谭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远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