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田民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田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乙,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0年8月,被告借外出务工之名离家出走二年有余,2012年11月回来在家呆了一月再次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被告王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4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0年8月,被告借外出务工之名离家出走二年有余,2012年11月回来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一月后再次离家出走。2015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60日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婚育证明及本院对王某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两次离家出走,且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