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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244号原告王某,村民。被告牛某甲,村民。原告王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牛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牛某丙。婚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较大,家庭日常支出靠原告及其亲朋好友借款维持。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从201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子女未尽到责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牛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牛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牛某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被告于2013年3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牛某甲解除夫妻关系,本院出具(2014)宣县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原件一份,牛某乙、牛某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宣化县大仓盖镇向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护。原、被告虽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一女,但被告于2013年3月24日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二年之久,对原告及子女的生活不闻不问。且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本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于2015年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牛某乙、婚生子牛某丙均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六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44号审 判 长  赵海滨审 判 员  郭东霞人民陪审员  魏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婷婷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