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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朱某,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光云,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贵田,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