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6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胜平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胜平,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640-1号原告王胜平,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兵,男,生于1965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平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王胜平的申请,本院作出了(2015)广安民保字第640号的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兵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对原告王胜平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财产即陈联洪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予以了查封。2015年10月15日,原告王胜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兵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王胜平提供的担保财产即陈联洪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雪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