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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谭德兴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勇,谭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小字第18号原告李小勇,男.被告谭德兴,男。原告李小勇诉被告谭德兴欠款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勇承担。审判员  刘仕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