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小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小勇与谭德兴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小勇,谭德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小字第18号原告李小勇,男.被告谭德兴,男。原告李小勇诉被告谭德兴欠款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勇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勇承担。审判员 刘仕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慧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