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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任公司、被告边学成、被告姚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边学成,姚丽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代表人:韩冬,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占军,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边学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红,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边学成,男。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女,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姚丽红,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吉林市分行)与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霸公司)、被告边学成、被告姚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吉林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朱占军、张德海,被告雄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边学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红,被告边学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丽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建行吉林市分行诉称:雄霸公司在2014年1月与建行吉林市分行签订5000万元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额度借款期限一年,从2014年1月24日到2015年1月23日。雄霸公司以其房屋、土地作为抵押物与建行吉林市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已办理抵押登记。雄霸公司还以其全部库存粮食对额度贷款进行了最高额浮动抵押,办理抵押登记。边学成及姚丽红为该笔额度贷款提供自然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双方合同约定,建行吉林市分行分七笔对雄霸公司履行了放款5000万元的义务。提起诉讼时有四笔借款已到期,到期后,雄霸公司及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雄霸公司因其他案件,账户已被查封。建行吉林市分行提起诉讼,请求:1.提前解除双方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2.雄霸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547799.42元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3.边学成、姚丽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开庭时因借款已全部到期,建行吉林市分行于庭审中放弃第一项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雄霸公司、边学成共同辩称: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合同关系成立。对放款时间、金额、到期日均无异议,还本付息情况无异议。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则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同意承担法律范围内的贷款本息。建行吉林市分行��将雄霸公司交其监管的稻谷移库拍卖,获得利益已抵销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建行吉林市分行的诉讼请求。姚丽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雄霸公司与建行吉林市分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约定:雄霸公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建行吉林市分行申请额度借款,建行吉林市分行同意提供额度借款。借款额度为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4年1月24日至2015年1月23日。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即基准利率上浮30%,并自起息日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比例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2014年1月29日,雄霸公司与建行吉林市分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约定:雄霸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在昌邑区桦皮厂镇雄霸公司院内雄霸公司及吉林市铭洲食品有限公司库房内的原粮、半成品粮和成品粮)为建行吉林市分行提供最高额浮动抵押,担保范围为以上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5390万元。2014年1月24日,雄霸公司(抵押人)与建行吉林市分行(抵押权人)共同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邑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2014-06,被担保债权数额5000万元,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抵押物为雄霸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库存水稻、大米、玉米及抵押合同中所列明的其他动产,预计现有库存及未来收购水稻15000吨、玉米15000吨。2014年1月29日,边学成、姚丽红与建行吉林市分行签订最高额自然人保证合同,约定:边学成、姚丽红为雄霸公司在上述借款主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范围为以上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师费等)。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5390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按建行吉林市分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建行吉林市分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吉林市分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3月5日,雄霸公司与建行吉林市分行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雄霸公司以其所有的9处房屋、一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以上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5000万元。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房屋于2014年2月26日办理他项权利证,证书号分别为: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吉林市房他证昌字第TX200001**号。抵押土地于2014年2月28日办理他项权利证,证书号为吉市他项(2014)第220202000051号。建行吉林市分行依据雄霸公司的申请发放款项情况为:2014年3月19日发放贷款两笔,其中一笔800万元贷款,到期后签订期限调整协议约定延长到期日至2015年8月20日;一笔850万元贷款,到期后签订期限调整协议约定延长到期日至2015年8月1日。2014年3月20日发放贷款850万元,到期后签订期限调整协议约定延长到期日至2015年7月15日。2014年4月24日发放贷款900万元,2015年4月23日到期。2014年6月4日发放贷款600万元,2015年5月20日到期。2014年6月26日发放贷款500万元,2015年4月25日到期。2014年7月25日发放贷款500万元,2015年5月20日到期。雄霸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偿还2014年3月19日贷款850万元中本金452200.58元,偿还利息49725元。2015年9月经检验过秤存放于雄霸公司1至4号库内的水稻数量为5055.06吨。上述事实有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人民币额度借款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最高额自然人保证合同、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申请书、人民币额度借款支用审核意见表、人民币额度借款提款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人民币贷款期限调整协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间签订的额度借款合同、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额度借款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最高额自然人保证合同及贷款期限调整协议是各方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建行吉林市分行依据双方约定分七笔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雄霸公司仅偿还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其余款项在贷款最终到期日仍未依约偿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余欠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的违约责任。雄霸公司提供抵押的九处房屋及土地均已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建行吉林市分行请求对该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雄霸公司提供抵押的库存粮食,双方已于2014年1月24日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故抵押权已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有权对抗第三人。边学成、姚丽红在保证合同中承诺对雄霸公司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未超出保证期间,建行吉林市分行关于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547799.42元及利息(本金850万元利息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偿还该笔款项部分本金后剩余本金8047799.42元利息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所得数额相加之和减去已偿还利息49725元;本金800万元利息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本金850万元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金900万元利息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本金600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金500万元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罚息(本金8047799.42元罚息自2015年8月2日起,本金800万元罚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本金850万元罚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本金900万元罚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本金600万元罚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本金500万元罚息自2015年4月26日起,本金500万元罚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九处房屋(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董屯村二社的如下九处房屋,1.建筑面积774.2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2.建筑面积153.0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3.建筑面积79.2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4.建筑面积103.0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5.建筑面积531.0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6.建筑面积975.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7.建筑面积2262.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8.建筑面积1193.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昌字第XZ00003195号;9.建筑面积32.1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Z000031**号)、一处土地使用权[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董屯村二社,面积14578.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吉市国用(2012)第220202004174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以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库存全部粮食(水稻5055.06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边学成、被告姚丽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7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吉林市雄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边学成、被告姚丽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