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05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万×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1,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5597号原告万×1,男,1974年1月3日出生。被告张×,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伟,北京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佐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1诉称,1995年秋天,我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9月20日双方在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万×2,现年17周岁。我与被告婚后从我父母处分得北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后又自建南房三间、东厢房一大间(以上房产坐落于×村)。2001年,在×村建养殖场一处(房屋二十八间)。另购有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号码京×1;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码京×2(均登记在我名下)。以上财产价值约2万元。现有存款20万元。我与被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双方性格各异,导致经常发生争吵,现已分居两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万×2随被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按价值与被告平分。被告张×辩称,首先不同意离婚,双方从认识到共同生活,接近二十年时间,最初双方白手起家,日子过得非常艰难,在这种共同生活中有感情基础,只不过是因为一些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偶尔发生争吵,原告心比较重。第二,原告陈述的分居时间不属实,双方只是偶尔因赌气分居,没有连续分居那么长时间,所以不存在分居情况。鉴于两个人婚后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有感情基础,在共同奋斗、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夫妻感情比较好,所以不同意离婚,希望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双方一次沟通交流的机会,双方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的婚姻有维持的必要,也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1997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万×2,现年17周岁。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共同生活近二十年,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故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已近二十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已具备较深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在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万×1要求与被告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万×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