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安坤与胡双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坤,胡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安坤。被执行人胡双明(小名胡双)。陈安坤与胡双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安坤于2015年4月20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债权为人民币2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