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跃峰与赵留长、赵根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卢跃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留长,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根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卢跃峰诉赵留长、赵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根有、赵留长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