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执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跃峰与赵留长、赵根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345-1号申请执行人卢跃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留长,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根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卢跃峰诉赵留长、赵根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根有、赵留长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