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左勇与深圳市益广丰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深圳市益广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某某商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某某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坪劳人仲(坪山)案(2015)694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赔偿金及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637.5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某某商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7.5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宏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