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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杨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杨某某依生效调解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杜某某支付其调解书确定的财产折价款1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10000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607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