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秦正洲与秦文权、秦正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正洲,秦文权,秦正萍,秦正胜,秦正奎,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743号申请执行人:秦正洲,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秦文权,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秦正萍,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现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秦正胜,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秦正奎,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秦浩,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秦正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文权、秦正萍、秦正胜、秦正奎、秦浩协助其将位于合肥市岳西新村X幢XX室房屋的50%产权过户至秦正洲名下。但被执行人秦文权、秦正萍、秦正胜、秦正奎、秦浩至今未履行协助申请人过户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合肥市岳西新村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肥房权证产字第××号)的50%产权过户至秦正洲名下(身份证号码××)名下。二、办理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均由秦正洲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