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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汀非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修马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修马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非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局长。被执行人修马金,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3)汀执审字第190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修马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修马金银行存款人民币17647元。此款汇入:长汀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汀州信用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