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端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706号申请人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法定代表人肖建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端传金,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端传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板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端传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2520元并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端传金欠申请人南京金时川绿色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包括诉讼费)共计87345元,从2015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还20000元,最后一期还27345元,共分四个月还完,如果有任意一期逾期还款,将按照原判决进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案件依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板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 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揭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