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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成某某(曾用名严以君),男,1960年1月11日生,现住日本国。委托代理人何平,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伟兴,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1970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43年3月17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琼英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平、被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12月11日在日本登记结婚,原告于2002年加入日本国籍。婚后,原、被告在日本经营料理店。2007年,被告及原、被告所养育之子成城拓海回到上海。后,2008年10月料理店因经营不善而关闭。2009年,原告返回上海。同年,原告因个人涉嫌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虽已经解除,但未对双方的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有的上海市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5年9月17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对系争房屋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份额。被告吴某某辩称,同意对系争房屋确认产权份额,但是认为原告应占百分之二十三,被告占百分之七十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11日在日本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16日离婚。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产权登记的受理时间为2000年7月26日,核准日期为2000年7月28日。现原告以双方离婚时未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为由,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诉请。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房屋购买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4万余元,其中首付百分之三十,首付款中5万元元为原、被告共同支付的定金,另外32万余元为被告支付;购房款剩余部分87万元,原、被告向工商银行申请了贷款,贷款现已经还清;其中部分贷款是被告个人归还,但双方对被告具体归还金额存有争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资料,被告提供的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均确认系争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的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房屋原、被告各自应该享有多少产权份额。从房屋的取得及归还贷款来看,被告对系争房屋的贡献较大,表现在:第一、首付款37万余元中,被告自行支付32万余元;第二、被告独自归还部分贷款。在2015年8月13日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自2010年8月20日开始,贷款为被告一人归还,共计归还416,100元左右。而在2015年9月17日庭审中,被告表示自2008年1月开始即自行归还贷款,原告对此不予确认,并提供被告写给原告的信函一封予以证明,在该信函中,被告曾写道自己卖掉手表后维持一年生活的事实。考虑到原、被告于2010年8月16日离婚,且原、被告曾一致确认从2010年8月20日开始被告自行归还借款,由此,本院确认被告自行归还借款的起点为2010年8月20日。结合还款记录,被告共计归还贷款本金355,902.05元,归还利息49,746.09元。由此,综合系争房屋的性质及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贡献,本院酌情确定原告享有系争房屋百分之三十五的产权份额,被告享有系争房屋百分之六十五的产权份额。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康定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百分之三十五的产权份额归原告成某某所有,另外百分之六十五的产权份额归被告吴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成某某承担5,39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10,01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成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被告吴某某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荣琼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鎏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