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亚飞与徐铭、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飞,徐铭,章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王亚飞。被告:徐铭。被告:章爱华。原告王亚飞与被告徐铭、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照原告的申请,本院裁定冻结被告章爱华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铭、章爱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阀门管件厂。2013年11月2日,被告徐铭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4年1月28日,被告徐铭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未果,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6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徐铭于2013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4年1月28日又向原告王亚飞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实际出借了60000元,后被告徐铭于2014年12月3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了60000元的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徐铭未能偿还。另查明:被告徐铭与被告章爱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结婚登记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亚飞与被告徐铭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徐铭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徐铭与被告章爱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徐铭的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铭、章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亚飞借款160000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13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534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经原告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账号:20×××88)。审 判 长  宋晓晖审 判 员  钱忠兵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