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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刑二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韦周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周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来刑二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周运,外号“阿罗”,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周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忻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周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韦周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韦周运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在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一心堂”药店门前,将被害人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人民454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周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情况及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等材料,涉案财物权证材料,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叶某、莫某的证言,被害人罗某陈述,被告人韦周运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韦周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周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经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周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韦周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韦周运的上诉称:其系第一次犯案,归案后主动交待罪行,且所盗车辆已退还失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韦周运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审查,证据的收集及质证符合法定程序,能够证明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韦周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韦周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韦周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所盗财物已追缴退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韦周运上诉所提如实供述罪行及赃物被追缴退还失主,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一审判决量刑已予考虑,其这一上诉理由不成立。韦周运系累犯,所提第一次犯案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韦周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海燕审 判 员  谭冠植代理审判员  洪玉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秋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审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