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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久明与田思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久明,田思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617号原告:安久明,男。被告:田思花,女。本院在审���原告安久明与被告田思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久明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英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