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冯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莲刑初字第0048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陕A87x**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北门外立交桥上时,被交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检测,冯某的血醇浓度为87.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吉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