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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临沂市贝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化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临沂市贝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化桢,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朱孔伟,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甘良鑫,杨振艳,杨化邦,石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4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上城国际写字楼A座东南方向1-2楼。代表人颜廷坤,行长。被告临沂市贝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白旄镇刘河崖村。法定代表人杨化桢,经理。被告杨化桢,临沂市贝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朱孔伟,经理。被告朱孔伟,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府前街1号。法定代表人谢呈相,经理。被告甘良鑫,居民。被告杨振艳,居民。被告杨化邦,居民。被告石嵩,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1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与被告临沂市贝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化桢、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朱孔伟、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甘良鑫、杨振艳、杨化邦、石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九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临沂市贝尔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杨化桢、山东宏仕德化工有限公司、朱孔伟、临沂市河东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甘良鑫、杨振艳、杨化邦、石嵩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向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