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邵秋林与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秋林,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原告:邵秋林(邵林),男。被告:魏东,男。本院于2015年9月23年立案受理原告邵秋林诉被告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程家德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