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磊与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磊,刘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63号原告赵磊。被告刘艳伟。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6440号原告赵磊与被告刘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艳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世馨园××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