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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临潼行非诉审字第00019号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强,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八国土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胡泊,系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临潼分局第八国土所副所长。被申请人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福存,总经理。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3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市国土发(2015)8-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3月27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诉书,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临马办字(2011)09号文件、2、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临马办字(2011)20号文件、3、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临马办字(2011)26号文件、4、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临马办字(2011)28号文件、5、西安市临潼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临统筹办发(2011)10号红头文件、6、2011年5月17日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道办事处与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两份。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福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违法主体,该行政处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4)8-2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负担。申请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丰成人民陪审员  宋升团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