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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与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许丛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荣,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许丛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989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荣。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经济开发区九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丛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丛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秀荣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许丛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蓟县法院作出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7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1910300元。被执行人许丛满负连带责任。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许丛满可供执行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