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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909句容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华正电气有限公司,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句容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东进路及东南环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陈正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宁龙、陈燕,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原告句容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华正公司)诉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西门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门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正公司诉称:被告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原告处采购触头盒、绝缘子等部件,截止2014年4月21日,共欠货款92779元,后被告于2015年2月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82779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27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西门控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西门控公司多次通过传真的形式向原告订购电器元件。后原告依约供货,2014年4月23日,经被告确认:截止2014年3月31日,我公司反映账面应付账款数92779元,与你公司应收账面数92779元核对相符。后被告于2015年2月给付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82779元。原告经催索无果于2015年9月17日诉至法院。审理中,原告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支付保全费102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传真件、对账单、付款凭证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电器元件,未能按约付款,其拖欠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理应立即给付价款。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华正电气有限公司货款82779元;二、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华正电气有限公司保全费10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雪风